封闭式的高速公路计重通行费单车合计金额尾数实行2.50元以下舍去,2.51-7.50元归5元,7.51-9.99元进10元。开放式的收费公路计重收费通行费尾数(角、分)按照四舍五入法归整为“元”。
五、计重收费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实施计重收费后,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仍然保留,当计重收费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按计重方式收费时,按分类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根据计重收费实施情况,需要对本方案的费率标准作调整的,由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客货两用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
(三)对载客类汽车和摩托车、手扶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的收费,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和收费期限重新核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4〕244号)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
(四)对免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整车(核定装载量达80%)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凡通过我区范围内的所有收费站,一律免收车辆通行费,实行“绿色通道”通行费减免区内外无差别政策;对于超限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计重收取通行费,不再享受免费政策。对依法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按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收费。
(五)普通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后,对按规定办理月票、年票的载货汽车,凭月票、年票通行收费站;但车辆超限运输时,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计重加收通行费。
六、计重收费投资和设备安装
计重收费投资包括收费广场、车道、收费系统软件改造升级、称重设备购置等费用。计重收费投资由各收费公路投资业主自筹解决;政府还贷公路的计重收费投资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或通过银行贷款予以解决,在建和新建收费公路的计重收费投资在项目建设投资中予以安排。
封闭式的高速公路,称重设备安装在收费站出口收费车道上;开放式收费公路,称重设备应安装在收费站收费车道上。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计重收费工作领导。实施计重收费是对现行货车通行费征收方式的重大调整和完善改进,事关广大车主利益,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联合行动”的原则组织实施。自治区成立由交通、物价、财政、公安、计量监督等部门组成的计重收费工作协调机构,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计重收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展计重收费工作。